|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21734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21 | ||
| 标题: | 【意见征集反馈】《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书面和座谈会两种形式,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和襄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17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修改建议20条,其中采纳16条,4条未予采纳。1条部分采纳。收到各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工作建议4条。6月5日,我局就文件规范性问题向市司法局再次征求了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提出建议4条,全部采纳。未采纳意见及原因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提出将工作措施第(一)项第2条中“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一次免费培训”修改为“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高山、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一次免费培训”。
未采纳理由: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已经包含“高山”这一类别。
(二)市人社局提出删除工作措施第(一)项第2条“具体按照《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204号)执行。”
未采纳理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涉及的培训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培训在培训标准、培训时间、考核评价等方面均不同,删除后易引起歧义,《实施细则》起草时亦将两种培训分开表述,以免混淆。
(三)市人社局提出删除工作措施第(三)项第2条“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
未采纳理由:经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沟通,为保持政策一致性,表述上需与省厅表述一致。
(四)市人社局提出删除工作措施第(一)项第3条“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后或者不删除但在其后增加“给予推荐就业的培训机构现金奖励”。
未予采纳理由:“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是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均对推荐就业提出明确要求,故未于采纳。同时,给予推荐就业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缺乏政策依据,亦没有相关预算。故未予采纳。
(五)市残联提出删掉工作措施第(二)项第五条“并将残疾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
未全部采纳理由:将残疾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是贯彻部、省“普惠加优待”的抚恤优待精神的具体体现,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市残联提出,政策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对象是1—8级伤残,9-10级伤残退役军人不在保障金使用范围内。故最终修改为“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
上述未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意见已经在6月5日专题座谈会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在会后与各个单位进行了反馈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