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7-23
索引号: 011158671/2021-2784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7-23
标题: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襄退役军人发〔2020〕4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

《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残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民武装部,各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抓好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加快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襄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教育局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民政局

襄阳市司法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襄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襄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7月23日



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速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依靠力量转化,为加快襄阳“一极两中心”建设贡献退役军人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精准扶持、自愿选择”的思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扶持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创业,推动襄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1.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全员分类参加适应性培训。培训突出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等社会适应能力内容,帮助退役军人更好适应角色转换、了解就业创业形式,更好融入社会。

  2.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享受培训期生活补贴。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一次免费培训。各地培训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每人、技师3500元每人、高级工20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已参加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未就业、下岗失业和灵活就业退役军人,要积极组织参加就业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具体按照《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204号)执行。

  3.提升培训质效。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科学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大与用人单位对接,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形成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的闭环。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压实培训主体推荐就业责任,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意愿摸底调查和创业能力评估,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意识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高应对市场风险能力。

  4.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做好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服务保障工作。加大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为退役军人在身份证明、学历认证、报名考试等各环节提供便利服务。

  5.加强考核评估。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规范准入及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坚持培训结果与推荐就业双重认定导向,健全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推荐就业率考核培训结果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部门联动扶持机制

  1.强化政府开发工作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约束。把退役军人就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规划。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适宜退役军人直接就业的优先就业岗位目录。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就业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招录计划的5%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政府长期稳定批量采购将退役军人招用比例作为确定采购对象的主要评分依据之一。司法、公安、消防等部门聘用辅助人员、各类学校招录军事和国防教育人员时,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具备特殊军事技能人才的储备和推荐工作。

  2.深化“三安行动”。以“三安行动”为抓手,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力度。注重基层组织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先将退役军人纳入村(社区)后备力量储备和培养对象,探索建立从退役军人中培育选拔村(社区)“两委”班子制度。各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参与服务管理工作。社区网格员、社区工作者要吸纳一定比例的退役军人。加大退役军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力度,从退役军人中跟踪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现代农业社会化人才,享受退役军人技能补贴政策。

  3.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力度。各地要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

  4.提升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四级服务体系,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网络。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全面摸清本地退役军人就业现状,掌握就业意愿、职业技能、学历等信息,常态化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活动,提供个性化精细精准服务。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快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建设,常态化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和优惠政策,及时为有关各方提供就业创业对接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

  5.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退役后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类用人单位改制、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全力做好伤残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抓好建档立卡贫困退役军人家庭就业扶贫工作。建立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机制,对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要纳入公益性岗位实行优先帮扶。

  (三)激发企业吸纳就业活力

  1.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聘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至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定期调整。

  2.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建立退役军人先就业再培训招录模式。对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具体按照襄阳市人社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51号)执行。

  3.强化吸纳就业企业荣誉激励。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人力资源机构、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帮扶。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采取命名、授牌(拥军企业、拥军工厂、拥军车间)、表彰、邀请出席重大庆典活动等形式给予荣誉激励。选树一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先进典型,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宣传,着力营造扶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优化创业环境

  1.完善扶持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对返乡创业退役军人首次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在我市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鼓励和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其在园区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用,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各地也可按入住企业规模、孵化成效给予奖补。鼓励各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创业服务。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9〕8号)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建设退役军人实训基地。

  2.落实创业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提供创业智力支持。邀请知名企业家、风投公司、专家学者、创业成功退役军人等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为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高退役军人创业成功率。探索设立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发挥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退役军人到农村创业兴业,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好领头羊作用。

  4.培育服务退役军人的市场资源。鼓励各地通过政策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吸纳、推荐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实行一次性奖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领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调度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考核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筹措力度,拓展项目和资金来源渠道,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落实所需资金。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防止虚报冒领、套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的问题发生。

  (三)强化监督考核。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将综合采取考核、实地评价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督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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