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2-229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29 | ||
标题: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襄退役军人发〔2022〕8号 | ||||
生效时间: | 2022-08-26 | 终止时间: | 2027-08-25 | 来源: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26日
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优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19号)、《襄阳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襄退役军人发〔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遵循“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原则,以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为建设运营理念,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要目标,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功能:
(一)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注册成立,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正常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园地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园地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具备与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园地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求。给予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以下简称入驻实体)场租、水费、物业、宽带网络等减免,为入驻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办公、会议、商务洽谈等场所,相关费用减免应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
(四)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服务团队,具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创业孵化、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环境良好;
(五)园地可容纳不少于3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能力;
(六)能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第五条 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按照“自主申报、集中评审、实地核查、社会公示、择优认定”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向注册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表》
2. 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3.《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推荐表》
4.《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选评分标准》测评表
5.《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入驻实体台账》
(二)集中评审
由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选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分,形成评审结论。
(三)实地核查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合规性。
(四)社会公示
对拟认定的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认定授牌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并统一授牌。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三章 培训就业管理
第六条 园地设置退役军人服务接待大厅,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明确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线下服务指引。园地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网络招聘、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成果展示等常态化线上就业创业服务。
第七条 园地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就业岗位推荐等服务,为退役军人建立个性化就业服务档案,通过多渠道开发政府、企业、社会就业资源,帮助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
第八条 园地面向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服务,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第九条 园地面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见习、实习服务,为返乡退役军人了解就业环境、提升职业技能、实现工学结合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 孵化管理
第十条申请入驻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实体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须为退役军人,企业注册地须在襄阳市域范围内;
(二)创业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襄阳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三)申请入驻实体应该具有较好的创业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四)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能够自觉遵守园地相关管理规定;
(六)申请入驻实体应至少带动1名退役军人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可以优先入驻:
(一)吸纳或带动退役军人就业效果显著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或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三)拥有或控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技术成果,具备转化投资条件的;
(四)属于“专、精、特、新”项目,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
(五)其它具备优先入驻条件的。
第十二条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实体跟踪扶持项目库,一般采取综合评审、项目路演、举办创业大赛等方式决定入驻先后顺序,实行滚动孵化。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入园年限一般为3年。对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可适当延长驻园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评审认定、考核评价、扶持奖补等工作。园地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园地不断增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协助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选评分标准》,每年组织对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进行一次量化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园地资质认定、落实奖补和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行分类管理。对年度量化考核在90分以上的园地纳入A类管理,年度量化考核在80分以上的园地纳入B类管理,年度量化考核在70分以上的园地纳入C类管理。
第六章 扶持奖补
第十七条对入驻园地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其在园地发生的场租、水电、物业、宽带网络等费用,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延长驻园时间的,补贴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 对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对纳入市级A类管理的园地,给予每年10万元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对纳入市级B类管理的园地,给予每年6万元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对纳入市级C类管理的园地,持续开展跟踪培育,帮助增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市级园地奖补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奖补资金应主要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九条被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能培训项目,同步纳入市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对按照《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参训学员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实现稳定就业的,参照《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襄阳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的通知》(襄人社发〔2022〕20号)相关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相关标准调整的,培训补贴标准相应自动调整。
第二十条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运营情况达到省级、国家级创建申报标准的,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优先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荐申报。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存在以下情形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市级园地认证,做摘牌退出处理,并依法追回扶持奖补资金。
(一)园地建设运营主体在认定授牌有效期内出现经营资格、资质终止,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园区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佐证资料骗取认定资质的;
(三)园地运营期间违反约定义务、违规使用扶持资金、以“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名义违规开展活动、不履行服务承诺、没有从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相关业务工作的;
(四)园地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
(五)园地运营期间产生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有严重负面影响的投诉、举报事件,侵害服务对象利益、损害退役军人名义的;
(六)园地年度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
(七)园地运营期间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存在其他应取消市级园地认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园地入驻实体达到退出条件的,按照入驻孵化期满退出、自动申请退出、孵化成功退出、责令退出等相应情形办理退出手续。
(一)协议期满退出。入驻实体与园地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办理退园手续;
(二)自动申请退出。入驻实体在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实施创业计划等变动,可提出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三)孵化成功后退出。对成功孵化出壳的入驻实体,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四)责令退出。入驻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退出园地:
1. 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项目无关业务的,
2. 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3. 违反法律法规和园地相关创业孵化管理规定的;
4. 入驻实体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园地管理秩序的;
5. 其它必须退出园地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出台后采取变更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为退役军人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普遍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专区,不再纳入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选认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
附件:1.《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表》
2.《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推荐表》
3.《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选评分标准》
4.《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入驻实体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