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14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22 | ||
| 标题: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 ||||
| 文号: | 无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办):
《襄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9月22日
襄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满足开展纪念活动的设施条件:
1.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4.位于革命老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被有关部门命名为县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经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
(五)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且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六)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近3年来没有发生受到有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申报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情况(上报时附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二)烈士纪念设施服务及教育宣传作用发挥情况(上报时附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的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及书面审定意见);
(三)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自身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落实情况(上报时附机构编制文件、经费预算文件、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情况。
三、申报和评审流程
(一)申报。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申报。
(二)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专家组(以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人为主)进行实地考察。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
(三)审批。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评审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四、申报时间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县(市、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