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
| 来源: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的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办法》自2022年8月印发实施以来,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建设运营思路,吸引较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工作,在服务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24年以来,上级主管部门陆续修订有关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有利于更好衔接推进上级政策落实,规范园地建设运营,放大扶持政策激励引导功能,更好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一是抓好相关政策落实的需要。2024年8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4〕16号),对打通部门间培训政策,实现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领域普惠与优待叠加做出明确具体规定。据此《办法》有关内容应进行修订,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
二是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的需要。《办法》现行指标评价体系按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设定,包括功能条件、培训条件、孵化条件、培训成果、孵化成果、就业见习效果、学员反馈、创业反馈和加分项等9个一级维度指标,28个二级维度指标,38个三级维度指标,评价体系较为复杂。修订后的评分标准,一级维度指标降为5个、二级维度指标21个、三级维度指标29个,评价体系以模块化形式呈现,各评价指标之间不交叉、不同质,执行和评价更加简洁。
三是坚持实绩实效导向的需要。修订后的评价标准降低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满意度等分值,增加就业指导数量、推荐就业数量、见习实习数量、培训规模、“双证获取率”和孵化规模等具体培训、就业和创业成效的数量指标分值,正向引导运营方向提升服务能力和提高建设运营实效聚焦,提升奖补政策激励效果。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为抓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市级园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听取第三方机构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意见和建议。对园地2023年和2024年建设运营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对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教育培训、创业孵化和满意度等数量指标进行梳理,评估园地已经形成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在此基础上,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建设运营目标,对市级园地评选评分标准的指标评价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对交叉、同质指标和弹性指标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修订总体框架。先后面向行业主管部门、基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征求意见。在对《办法》修订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后,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局党组会等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和审议,达成一致意见。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对按照《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实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修改为“对按照《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5〕3号)”。将“依据《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襄阳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的通知》(襄人社发〔2022〕20号)相关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相关标准调整的,培训补贴标准相应自动调整”修改为“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4〕16号)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将附件3内容进行全面修改
1.将附件3一级维度指标简化为5个,即“功能条件”“就业服务”“培训服务”“孵化服务”和“加分项”。与“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建设运营理念相呼应,使指标结构更加清晰明确。
2.修改“功能条件”及所属二级、三级维度指标
(1)将原“培训条件”所属二级维度指标“管理水平”调整到“功能条件”所属二级维度指标,分值为2分。
(2)“功能条件”分值由11分调整为13分。所属二级维度指标按照“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创业孵化”“资质待遇”“管理水平”进行重新排序。
(3)“创业孵化”指标分值由4分调整为3分,将考核内容与“孵化条件”所属二级维度指标“基本资质”合并。“基本资质”指标不再保留。
(4)“技能培训”指标分值由2分调整为3分。
3.修改“就业服务”及所属二级、三级维度指标
(1)将原“培训条件”所属二级维度指标“就业渠道”部分内容、“就业见习效果”全部内容、“学员反馈”所属二级维度指标“就业满意度”等统一优化调整为“就业服务”二级维度指标,分值为20分,设置“就业渠道”“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成果”“见习实习成果”“就业满意度”等5个二级维度指标。
(2)修改“就业渠道”评分标准。
(3)新增“就业指导”二级维度指标,分值为5分,考核内容为“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指导、职业测评,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能力”。
(4)将“就业推荐成果”考核内容修改为“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人数(含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分值调整为5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5)将“见习实习成果”分值调整为5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6)将“工作满意度”“薪酬满意度”“就业指导满意度”等指标合并优化为“就业满意度”,分值为3分。
4.修改“培训服务”及所属二级、三级维度指标
(1)将“培训条件”剩余二级和三级维度指标、“培训成果”所属二级和三级维度指标、“学员反馈”所属“学习满意度”二级和三级维度指标等统一优化调整为“培训服务”所属二级、三级指标,分值为28分,设置“设施硬件”“师资队伍”“培训模式”和培训成果四个二级维度指标,其中“培训成果”设置“培训规模”“技能证书取证率”“结业证书取证率”“就业率”和“满意度”等5个三级维度指标。
(2)将原“服务能力”和“设施硬件”考核内容合并,新设置“培训设施”指标,相应修改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3)将“师资队伍”分值由2分调整为3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4)将原“就业渠道”剩余内容合并到“培训模式”指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5)将“培训规模”分值由4分调整为5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6)将“技能证书取证”分值由3分调整为5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7)将“结业证书取证率”分值由2分调整为3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8)将“就业率”分值由3分调整为4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9)原“专业对口率”“薪资水平”两个三级维度指标不再保留。
(10)将“学习满意度”所属三级维度指标“教学水平”“教学条件”和“职业能力训练”统一优化调整为“培训满意度”指标,分值为3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修相应作出修改。
5.修改“孵化服务”及所属二级、三级维度指标
(1)将“孵化条件”“孵化效果”“创业反馈”等三个一级维度指标统一优化调整为“孵化服务”所属二级、三级维度指标,分值为39分,设置“硬件环境”“孵化管理”“运营状态”“园区支持”“孵化成果”和“满意度”等6个二级维度指标,其中,“园区支持”指标设置“孵化规模”“优惠政策”“配套服务”等3个三级维度指标,“孵化成果”指标设置“孵化成功率”“孵化企业质量”等2个三级维度指标,“满意度”指标设置“在园满意度”“出园满意度”等2个三级维度指标。
(2)将“管理水平”指标修改为“孵化管理”,分值为3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3)原“运营效果”指标与“孵化成功率”指标同质,不再保留。
(4)原“认证认可”指标与“功能条件”所属二级维度指标“资质待遇”指标同质,不再保留。
(5)将“孵化规模”分值调整为5分。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6)将“配套服务”分值调整为5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相应作出修改。
(7)修改“孵化成功率”评分标准。
6.修改“学历教育”评分标准。
(1)将“具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分值调整为1分,将“教育教学质量及学历证书获取率”分值调整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