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襄阳市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办法》(二次解读)

来自: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3-04-25
解读单位: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4-25
来源: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有哪些?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2.死亡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3.烈士的申报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4.烈士的配偶改嫁后能否继续享受相关抚恤?

烈士的配偶改嫁后的抚恤问题,一般来说,其配偶形成了新的家庭,获得了新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来源,只能享受烈士家属的政治待遇,而不能继续享受定期抚恤金。

5.国家建立的烈士褒扬金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军人死亡后批准为烈士的,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可享受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

6.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我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还规定“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7.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8.在部队因公负伤,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评残,现要求民政部门评残,该如何办理?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只要能够提供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残。


9.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其遗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0.优抚对象的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口转移时,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州)民政局批准(若跨省转移,需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办理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抚恤补助费。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按本地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抚恤补助费。

1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交通方面有什么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2.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此项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3.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