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
来源: |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后可以到哪些地方安置?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无论是否移交均不再改变。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如何保障?
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体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由国家和军队、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四、什么是退休士官?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役期满 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士官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安置去向审定后可以再调整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七、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津贴补贴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对象是什么?
答:(1)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1.担任军官满16年的;2.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3.服役满20年的;4.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2)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1.担任军士满 16年的;2.服役满 18年的;3.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九、逐月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逐月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如何保障的?
答: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逐月人员的住房待遇是如何保障的?
答: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